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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4)

来源:     时间:2018-04-08    阅读:

第五章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九十三条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高校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五条  高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事宜。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九十七条  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八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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