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