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