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处印章管理,减少印章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维护学校利益,保证我处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处印章使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对外的文件、制度、合同、审计报告、上报材料均由处长签字,方可盖章。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二、凡审签项目,涉及分管副处长业务范围内的须经该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凡需加盖处长私章的,须经处长本人委托或同意。
四、印章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如印章保管人出差、休假时可暂交有关同志负责代管。
五、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印章交其他无关人员。
六、使用印章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应予以拒绝。
七、凡因不按以上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保管人、用印人对所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审 计 处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