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档案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即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已完成该审计项目后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全部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照业务种类归类编号,按照完成年度移交存档。各类审计项目完结后,及时按项目立卷归档。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但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立卷编目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的正面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跨年度的项目在项目终结时立卷。
第四条 根据审计业务的类别,业务档案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建设工程审计、维修工程审计等大类顺序排列。
第五条 审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小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3.审计业务委托书、承诺书、述职报告;
4.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5.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